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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议价与询标的区别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5-22    人气:1479

   

                         实质性议价与询标的区别
   

    什么叫实质性议价?《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关于“实质性内容”,《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可见,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何谓“询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质性议价就是关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实质性谈判;询标是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糊不清的内容作出解释。
  强制招标的项目,实质性议价为《招标投标法》所禁止,询标为《招标投标法》所准允。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尤其是在邀请招标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主要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谈判之后,其常常利用一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对另一投标人施加压力。这是破坏招投标游戏规则的做法。因此,建筑商要特别注意:在招投标之前及其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谈判,写备忘录、承诺书、协议书、意向书等并影响中标结果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任印华律师  专注于建筑与房地产法律服务  1386591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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