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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
机关管辖不当的,可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三、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2 、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
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参与一审、二审的法院开庭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
7、法院判决后,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内容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四、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担任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搜集有关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任命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代理自诉人向法院申请复议。
4、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去法院查阅、复制、摘抄自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2、调查和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
3、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被告人行使抗辩权。
五、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拟写诉讼文书,搜集有关证据,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被害人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
2、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拟写诉讼文书,搜集有关证据,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主张行使抗辩权,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单位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
七、在死刑复核阶段担任被告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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