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有专章规定。至于总承包模式,分为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总承包。 《合同法》第十六章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专章规定。《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查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订立勘查、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部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因此,国家鼓励发包方与承包方采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律师在承办此类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工程总承包是多个独立法律关系的组合同时也是一个整体,注意部分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的同时还应当审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统一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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