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某等诉杨某等婚约彩礼纠纷 |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16 人气:1204 |
(该案已判决,诉请是10.9万,判决返还7.4万元)
1、案情介绍:2012年1月份,原告储某飞经人介绍与被告杨某婷相识,不久后两人订婚,并于2013年1月31日举办了婚礼。但是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之后,被告杨婷婷跟随储鹏飞一起去上海打工。2013年5月15日杨某婷不辞而别,去了陕西其父母处。原告储某飞及其家人一直劝说她回来登记结婚,杨某婷均不予理睬。为此原告储某飞多次去陕西试图劝回杨某婷,但她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储某飞结婚。原告善意与被告缔结婚姻,但是被告却置之不顾。 2、证据介绍:经对原被告工作单位同事进行调查,获得如下证据(已当庭出示原件并且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张某菊《证明》;证据二,通话记录复印件。同时,我方依法向法庭出示被告经常在深夜与陌生人通话并且时长均过半小时的通话记。原告给付被告三金的首饰盒和快速记账发票,以及本案的重要证人(媒人)出某月出庭作证,证人当庭予以供述本案三金的来龙去脉,以及被告接受三金的情形。
3、诉请:三被告应当连带返还原告购房款50000元以及按照法律规定返还“大礼”29000元。
我方依法传唤了 媒人储某月出庭以及对方见证人杨某田出庭,双方均供述,由于原告家庭男丁多,因此,被告要求捐给自己50000元作为购房款,并且在过礼当天上午11时许给付了被告杨某财,被告及其代理人否认该笔50000元属于购房款,认为属于大礼的一部分,被告的辩称不应当得到支持,因为原被告婚约的大礼和该笔购房款是分开支付的,如果属于大礼应当一次性支付。请法庭予以查实。该笔购房款不是彩礼的一部分,应当全部返还。 4、法律依据:《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指导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判定依据。 该指导意见的作出时间是7年前,由于当时的彩礼给付数额与此时的环境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以前支付彩礼数额远远不及于当前,同时,目前给付彩礼的随礼也是日益增长,因此,对于每次原告给付被告的四折礼,应当酌情予以返还,不能全部不予支持,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一般数额较大的物品是以500元为界限。因此,希望贵院酌情退还原告连续5次前往被告处给付的四折礼(每次在3000元以上)。同时,由于原有的指导意见与目前日益增发的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已经有太大落差,为了不使恶意毁约一方不当得利,因此,希望贵院依法维护公平正义。 综上,原告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应当返还原告彩礼29000元以及购房款50000元。 5、本案的现实意义:本案属于目前频发的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只要没有领取结婚证给付彩礼一方均可主张对方返还彩礼,至于返还的数额依据双方的过错以及同居时间等确定。 本案代理律师:徐亮律师,联系电话:15755101447、QQ:1009870729,曾代理30件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受理法院分布安徽、河南各地,专业的经济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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